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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

转发 关于开展2013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7 发布人: 点击量: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奖字[2012]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一)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受理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为吉林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吉林省自然科学奖
    受理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的科技成果。
    (三)吉林省技术发明奖
    受理近年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研制过程中,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成果。
    (四)吉林省科技进步奖
    受理近年来创新性强、产业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显著的科技成果。
    (五)吉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受理在同我省公民或者组织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推荐办法
    2013年继续采用科技奖励网络申报系统和科技奖励推荐系统软件,实行网上受理。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推荐。
    (一)根据申报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类别向科技处成果管理办公室索取 “推荐号和校验码”。
    (二)申报人按单位发放的“推荐号和校验码” 登录“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系统”,并将电子版推荐书通过网络提交,同时将书面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处成果管理办公室(行政楼720-2室)。
     三、推荐要求
    (一)推荐限额
    2013年度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公司60项推荐指标)。一等奖推荐比例不超过20%(中直高校、研究机构不超过40%)。每人只能申报一项,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已获得2012年度吉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二名完成人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申报的项目数不能超过依托高校给定限额的20%。
    (二)推荐条件
    1、特殊贡献奖:重点推荐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创新成果,为吉林省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2、自然科学奖:重点推荐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在理论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所提供的论文或专著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即2012年4月30日以前公开发表)的项目。
    3、技术发明奖:重点推荐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成果转化应用一年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4、科技进步奖:重点推荐技术创新点突出,成果转化应用一年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5、吉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重点推荐在同我省公民或者组织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三)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电子版推荐材料和书面推荐材料两部分,按《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要求填写。
    1、电子版推荐材料。包括电子版推荐书和电子版附件。电子版推荐书需登录吉林省科技奖励网络申报系统网站(网址:http:// 58.245.27.70/xmsb),下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压缩软件,按要求填写后保存DAT文件;电子版附件需扫描产生图片文件。
    2、书面推荐材料。申报单位通过《推荐系统》中“打印”功能,打印出书面推荐书,在推荐书的指定位置填写申报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并与所有附件合订成册(一式三份,含一份原始件),不另加封面。原始件需用铅笔在右上角上标注页码。
    四、其他事项
    1、请于2013年3月2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网络上传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推荐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奖励办将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受理项目及专业组分配情况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3、申报奖项的完成人或完成单位需要调整的(如:排名变化或人员增减等),需在受理及专业分组公示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省科技厅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4、《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吉林省科技奖励推荐办法》等相关材料均可登录吉林省科技奖励网络申报系统网站获取。
    校内联系人:丁彬钊 张丽华   电话:85168105
    省奖励办联系人:吴 萍     电话:88975817     
    附件:1、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
          2、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科技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