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中“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指导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购买价格在4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本规定所称的共享,是指贵重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向校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活动的申请、审批、付费和服务等方面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设贵重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五条 各单位在进行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时,在《公司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中需填写对校内外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不能共享的需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或不能说明理由的,不予批准其新购申请。
第六条 在公司范围内,以国家、部委、地方、学校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方式支持新进的贵重仪器设备,设备依托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完成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设备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提供共享服务时,须按时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代表学校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和研究人员须提前向贵重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预约被确认后,申请单位应按时送达样品,依托单位要保证按时完成测试分析工作。造成未能按时测试并造成试剂材料浪费的,依事故原因由申请单位或依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和研究人员必须遵守贵重设备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好实验室卫生和秩序。具备贵重设备操作资质的用户,可以持证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上机操作。分析测试完成后,及时结清账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为了保证贵重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护,所有贵重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财务处指导下按规定的标准、对使用贵重设备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收取分析测试费。校外测试费用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算,校内实行内部划转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对“校内”各单位提供测试服务时,测试服务的提供单位和申请单位联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经费补偿。
第十二条 共享基金收费和补贴主要用于依托单位共享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功能开发、配置附件、配件及消耗材料等维护、维修费用支出,还可用于共享仪器设备机组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支出以及机组人员的奖励和补助等。
第十三条 按照共享过程中的设备折旧、材料消耗、技术服务、水电暖和管理等方面支出情况,各设备依托单位制定不同仪器设备对内、对外不同的收费标准,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和学校相关收入分配政策,重新调整“校外”分析测试服务的收入。总收入的20%用于补充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80%的留设备依托单位,其中:40%为发展基金,60%为奖福基金。
第十五条 设备依托单位应为贵重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开展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为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科学使用,提高贵重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学校实施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效益评估制度,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对评估数据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考评的主要内容:
1.开展共享的有效机时及饱和程度。
2.完成的教学任务、科研课题、成果数量和业绩增量等。
3.设备维护、功能利用和新功能的开发等情况。
4.规章制度、管理过程、经费使用、人员状况等。
第十八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从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中划拨经费予以表彰和奖励。各教学科研单位还可以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